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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朱**与张**、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双方系东西邻居,因垫路发生纠纷,双方均不能克制,致相互厮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对该纠纷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各自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事实,以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原告朱**的损失包括医药费14876.48元,误工费30×12202÷365u003d1002.90元,住院伙食补助23×20u003d460元,护理费10×12202÷365u003d334.

  • 原告徐*与被告王*、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原告主张误工费为2200元/月×70天u003d5170元,被告有工资标准无异议,对期限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误工事实确实存在,此项费用为2200元/月÷30天×70天u003d5110元。

  • 包**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在江**出所经过调解所达成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是原告在事发后至医院就诊完毕后形成,可以视为原告在了解自己的病情后与被告所达成的协议。原告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认可,并收取了被告支付的相应调解款项,可以认定该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就该协议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及无效之情形,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再行支付各项费用的诉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 包**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在江**出所经过调解所达成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是原告在事发后至医院就诊完毕后形成,可以视为原告在了解自己的病情后与被告所达成的协议。原告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认可,并收取了被告支付的相应调解款项,可以认定该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就该协议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及无效之情形,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再行支付各项费用的诉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 王**与刘*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赖*辰诉湛*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本案的事故责任业经交警部门认定,未有减少上诉人赔偿比例的情节,故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适用城镇赔偿标准及误工费依据不足的意见,从现有证据表明,原审法院确认其适用城镇标准及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赖**与湛*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本案的事故责任业经交警部门认定,未有减少上诉人赔偿比例的情节,故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适用城镇赔偿标准及误工费依据不足的意见,从现有证据表明,原审法院确认其适用城镇标准及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农工商**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徐**在事发当日担任农工商**有限公司196分店收银员的工作,其职责即为顾客提供结账收银的服务。在为汪某某结账的过程中,徐**与汪某某发生争执并最终导致汪某某受伤。徐**的打人行为虽非农工商**有限公司的授权行为,但系在其执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所发生,虽然从徐**与汪某某发生争执到徐**出手打人,中间存在一个矛盾升级的过程,但冲突发生的起因仍为消费卡的结算问题,故原审法院认定徐**的行为与其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并无不当。基于上述原因,农工商**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

  • 陈**与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陈**在其与被告戴**的争执中被被告打伤,被告应予以赔偿。医疗费,由相关病历卡及医疗费发票印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结合原告的工作性质及其伤情,认为其不存在因受伤误工收入减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故对原告的误工费不予支持。鉴于原告的伤情并不严重,对于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张**判决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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